何謂保健功效?
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係指足以增進國民健康或減少疾病危害風險之功效,而非屬治療、矯正人類疾病之醫藥效能。 依據: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三條
第三條 健康食品必須符合下列要件:
一、具有明確的保健功效成分,且其產品的合理攝取量必須具有科學依據。中央主管機關對已具有明確保健功能的保健功效成分,應予以公告。
若在現有技術下無法確定有效的保健功效成分,則應列舉具該保健功效的各項原料或佐證文獻,由主管機關評估認定之。
二、經科學化的保健功效評估試驗,或依學理證明其無害且具有明確及穩定的保健功效。健康食品之保健功效評估方法和毒理學評估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
第三條 健康食品必須符合下列要件:
一、具有明確的保健功效成分,且其產品的合理攝取量必須具有科學依據。中央主管機關對已具有明確保健功能的保健功效成分,應予以公告。
若在現有技術下無法確定有效的保健功效成分,則應列舉具該保健功效的各項原料或佐證文獻,由主管機關評估認定之。
二、經科學化的保健功效評估試驗,或依學理證明其無害且具有明確及穩定的保健功效。健康食品之保健功效評估方法和毒理學評估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